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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