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
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该商标要具备独特和识别性,具有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功能,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都应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具有个性特征。
有六种商标应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
(2)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
(3)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特点的文字或图形;
(4)地理名称;
(5)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多种称谓的图形;
(6)过于简称的文字、记号,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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