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格通律所代理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二审案胜诉,成功为公司降低损失70余万元
我所接受XX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和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林X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1月1日,林X与公司签订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或者林X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可变更或调动林X的工作岗位。
2016年1月12日,公司将林X派往宁波项目,由宁波分公司代发工资。
2016年8月4日,林X收到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通知其8月1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9月5日,林X向原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后林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宁波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016年度奖金、补发2016年8月11日至8月31日的工资、赔偿自2011年起因未替林X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708735.28元。
后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
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林X的诉讼请求,为公司和宁波分公司降低损失70余万元。
联系人: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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