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格通律所成功代理丰台区某汽车租赁公司仲裁,被诉七万多驳回全部请求
本所接受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马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
马某主张于2016年5月25日入职XX公司,担任司机,约定每年4月至10月月工资为6000元,11月至次年3月月工资为5000元。
2017年11月22日,马某请休病假并表明无法再继续工作。
2018年6月30日,马某病假期满,其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后马某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医疗费40000元、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病假期间工资268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66元,共计77966元。
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配合公司准备相关证据,制订庭审答辩思路,最终仲裁庭驳回了马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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