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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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上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其效力范围应仅限于个案,比行政认定的效力范围小很多。
但实践中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差别并不明显。
当发生商标纠纷时,司法认定仍然可以作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从而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
三、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候,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